“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具体表述:“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些事项对于单位行政职能履行或事业发展、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等均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对该类事项的决定应更加谨慎,凡是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三重一大”并不能简单理解为集体决策,更是新时期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是加强班子领导、增加决策科学性的重要举措。近年在对各单位“三重一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仍存在相关问题,本文即对审计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介绍,欢迎与各位读者探讨。
一、关注单位制度建设情况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管理办法、议事规则、实施细则。这不仅是1996 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会议要求,更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对单位层面内部控制的重要措施。在检查中,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否建立单位层面的“三重一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三重一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是否符合单位实际情况,有无照抄上级单位制度原文的情况。
(三)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设定的决策金额是否偏高或偏低。设定的金额偏高会导致单位全年需要领导班子决策的事项较少,大额资金的使用风险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今年央视春晚小品中“躺平式”干部的一种体现;设定的金额偏低会导致单位领导事无巨细的决策单位的每一件事情,一些可以由部门领导或主管决定的事情却严重挤占决策层的时间精力,降低了决策效率。
二、关注制度执行情况
(一)凡是符合单位“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的事项是否均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二)出席人数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对议题涉及有关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应回避的事项时是否进行了回避。
(三)是否存在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的意义就在于可以各抒己见,充分交流意见,这是会签所不具备的。
(四)关注是否存在非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如果会议的某项议题涉及非班子成员,非班子成员仅可在涉及该议题时列席参加,对议题进行介绍并发表意见,但并不能参与议题决策。
(五)关注会议流程是否倒置。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中一般应由单位除“一把手”外的其他成员先发言并讨论意见,“一把手”实行末位表态,最后汇总、梳理意见,避免由“一把手”率先发言介绍情况导致其他与会成员未经充分讨论就赞同的情况。
(六)关注分拆金额规避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由于各单位针对大额资金使用均制定了限额,达到限额后即需班子集体决策,通过分拆金额,可降低单笔金额,使原来需要过会审议的资金使用事项由部门领导审批即可。
三、关注决策后的落实情况
(一)决策事项是否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议定后,一般会编发会议纪要(这里需要说明下,会议纪要的编发可以有效的杜绝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情况),在实务中应对决策事项是否落实进行检查,避免出现“决而未行”或“一缓再缓”的情况。
(二)针对执行情况进行后续跟进。“三重一大”事项议定后,如果涉及多部门协作的,应指定牵头部门负责落实避免各部门相互掣肘导致决策内容推行困难的情况,同时,应对加强对后续执行得检查,包括是否与会议纪要相一致(实施过程中需对决议作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必须经班子会议重新审议)。
(三)对于实施期间较长及其他需要定期审议的项目,应将实施决议的进展情况适时在班子会议上进行通报,使领导班子成员及时了解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实施流程的监管。
四、关注信息公开
除依法保密事项外,对于按照法律或规定需要公开,或者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需要干部职工知晓的事情,均应进行公开。对其中干部任免、奖惩及重大财务支出等,也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关注会议记录是否完善
“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结束后,应由记录人员及时整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至少应该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决策事项及主要议题;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主要分歧意见;会议表决过程及结论性意见等。常出现以下问题:
(一)会议记录内容不详细、不完整。经常容易疏漏的内容包括:
1、未详细登记列席人员(包括列席人员的参会及离去时点,因为会议内容未必需要列席人员全过程参与)、记录人;
2、未列明因故未参会班子成员及缺席原因;
3、未详细登记各班子表决过程,仅登记几票赞同、几票反对,未详细登记谁同意谁反对;
4、未详细登记会议分歧意见及提出分歧意见的班子成员姓名。
(二)未连续登记每次会议。由于会议记录每次都登记有会议时间,因此应对会议记录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如出现2023年第三次党委会会议记录后直接就是2023年第五次党委会会议记录,中间缺少即为未连续记录。
(三)与会成员是否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之前出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局党组班子成员集体讨论一项大额合同,会议记录显示党组班子成员集体赞成通过决议,事后该笔合同形成坏账给单位国有资产造成了大额损失,某党组成员即以“会议记录未经本人签字,班子会议上已经提出异议,记录员未记录”为由拒绝承担决策后果,在实务中应建议各被审计单位在会议记录完成后及时找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会议记录是否按规定及时归档保存。
本文为笔者根据个人审计经验总结而成,重点讲述“三重一大”是什么,怎么审?目的在于发现管理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内部管理之用,如有不足之处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来源:网络,由审计之家编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