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遗失实验器材赔偿制度
作者:工作人员 时间:2020-05-13 点击数:
损坏、遗失实验器材赔偿制度
为有效地实施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要则。
第一条 损坏赔偿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该器材的现金价值折旧赔偿其损坏部分价值的全额:
1.不听从指挥,不按操作规程或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器材,造成损失者;
2.未经教师或主管人员允许,私自使用、移动、撤卸器材造成损失者;
3.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玩忽职守,及多次违章、屡教不改致使器材损坏者;
4.器材及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造成事故者;
实验场所嬉戏、打闹损坏设备者。
(二)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赔偿原价的一部分:
1.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不小心,事后又能及时报告,总结经验,认识较好者;
事故发生过程中和后,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者。
第二条 遗失赔偿
凡属专人保管使用的工作生活可通用的设备,因管理失职损失者;
违反管理制度,私自将设备带出工作场地或借于他人而遗失者;
遗失实验器材后,推卸责任,情节恶劣,态度不好者。
第三条 免于赔偿
管理工作中,纯属于正常的损坏或亏损者;
本人已经采取预防措施下发生的被盗,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证明者;
由于本身的原因,在正常使用或库管条件下发生的损失;
由于突然停电、停水等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属于实验操作难度大,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且试验中确已采取安全预防措施,但仍难以避免发生的损坏。
注 意:损坏、遗失实验操作器材发生后的上报、处理程序,按学校、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烹饪科学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