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课题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二条 研究经费一般分两次拨款:第一次以负责人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第二次以结项证明为凭,拨付余款。
第三条 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管理费、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使用费、印刷费、出版费、成果鉴定费、咨询费等。
第四条 研究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五条 因故撤销的课题,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基地核销。
第六条 自筹经费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基地,以往其它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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