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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构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议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备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方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实验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缺席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教高厅〔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我部关于切实维护高校安全稳定的统一部署,通过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提升高校校园安全和人才培养整体水平,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增强教学实验室安全红线意识
高校教学实验室是高校开展实验教学的主要阵地,是支撑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场所,覆盖学科范围广,参与学生人数多,实验教学任务量大,仪器设备和材料种类多,潜在安全隐患与风险复杂。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学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复杂性,始终坚持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不折不扣予以执行。
二、强化担当,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高校是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的主体。高校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由学校、二级单位、教学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高校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高校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教学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学校教学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细化管理, 完善教学实验室安全运行机制
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坚持精细化原则,系统总结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科学分析不同专业门类教学实验室、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安全风险因素和行为,推动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和高效管理,实现对教学实验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
高校要根据学校基础条件和教学实验室的专业门类特性,不断完善教学实验室全生命周期安全运行机制。对新建教学实验室,应把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对改建、扩建教学实验室,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明确和落实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项目建设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安全验收。教学实验项目要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标识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对实验教学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物品,建立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监控制度。要建立教学实验室安全定期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依法依规建立教学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制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建立完善实验用危险废弃物处置备案制度,协调有资质的企业及时进行处置。
四、创新举措,推进教学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
开展系统的安全宣传教育是做好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础。安全宣传教育要以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涉及教学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内容,通过案例式教学、规范性培训和定期的检查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高校要根据师生特点,积极创新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在传统课堂教学、讲座等形式的基础上,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阵地刊播教学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内容。要依托教学实验室定期开放日,积极宣讲教学实验室安全常识。要充分利用教学实验室的有效空间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高校要建立教学实验室的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教学实验室。鼓励高校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课程。要把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对安全责任事故要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五、突出重点,开展教学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
高校要加强对教学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辐射、生物、机械、特种设备等实验设施、设备与用品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安全风险进行重点摸排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相应数据库。
高校要对教学实验室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定期检查,核查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分布档案和数据库情况;规范使用和处置情况;检测及应急处置装置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成效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试点建立施行重大危险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六、多方联动,提高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
加强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涉及预案管理、应急演练、指挥协调、遇险处理、事故救援、整改督查等工作。
高校要统筹制定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根据实验项目变化加强动态修订。要建立落实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加强自上而下的各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要完善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组织架构,按照“精干、合成、高效”的要求调整理顺相关部门职能,确保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要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至少每学年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各层级、各部门、各单位相关人员的应急意识,不断提高现场救援时效和实战处置能力。要切实做好应急人员、物资和经费的保障工作,完善教学实验室安全急救设施和个人防护器材配备,确保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等工作的及时开展。教学实验室发生事故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做好信息及时报送,全力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七、齐抓共管,夯实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基础
高校要把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整体工作之中,做到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强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全面履行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着力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要建立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要加强安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要保证教学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物资保障,确保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装备齐全有效。要不断提高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建设全校统一的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源信息数据,实现安全信息汇总、分析、发布、监督、追踪等综合有效管理,基本实现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
各高校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所属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切实担负起安全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按年度向教育部报送所属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教育部直属高校按年度直接报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院校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规范我校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按照一定的教育目标、教学计划,在实验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等条件,进行独立操作的学习过程。是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一种教学形式。实验课是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免修。
第三条 实验教学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协助实验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共同担负教书育人的责任。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各学院、校级实验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由分管院长(主任)负责,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协助做好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及实际情况提出实验室、实验课程的设置意见和建设规划。
第六条 校内各实验室应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各学院、实验中心和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组织有关教师认真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制定后应报相关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实验教学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分别由学院、实验中心或教研室负责组织、管理和具体执行。
第八条 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单位的实验任务,应由两单位进行协商安排,任务单位应在开课前将任务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实验教学承担单位,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单位负责将实验课列入课表。
第九条 任课教师根据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方案,并报教务处备案。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单位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应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制定实验教学研究(含实验教材、实验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研制和改进等)的计划、实施方案,努力吸收科学技术发展和教改新成果,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内容,增开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各学院应对开设的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认真讨论、审核,选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实验教学、人员及设备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应定期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征求教师和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实验教学情况,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每学年末,各学院、实验中心应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存档并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应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实验室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创造教书育人、团结协作的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实验室开放,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课外科技创新或自主实验,同时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提高实验室利用率。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文件是学校组织、实施、规范实验教学过程的基本文件。实验教学文件应包含: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若需调整或变动有关内容,应由课程所属单位论证审核并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验教学计划中,应明确开设教学实验的学时,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要列入课程目录。鼓励16学时以上且内容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程单独设课,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1学分的标准为32学时。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列明实验课程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独立设置实验课的学分等,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名称,实验学分,实验学时,适用专业,实验项目名称与学时安排,项目类别,实验内容,实验目的与要求,注意要点等内容。
第十八条 所有实验课都应有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讲义)。其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步骤和方法和参考资料等。任课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采用合适的实验教材或编写讲义,一般经教研室讨论审核,报学院批准使用。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实验指导教师组成
实验指导教师由任课教师(理论课任课教师和专职实验课教师)和有实验教学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组成,原则上要求理论课任课教师在每学期任课期间应参加至少一轮的实验教学工作,以便了解实验教学情况,促进理论教学与实验的结合。
(二)备 课
1.实验中心(实验室)、教研室必须组织任课教师进行备课;指导教师认真写出实验教案,做好实验预试工作,测量完整的数据,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
2.实验课开课前,实验中心(实验室)、教研室应对教师备课情况进行检查。凡没有完整实验教案或备课状况不好者,一概不得任课。
3.新任课的教师必须指定教师辅导,并认真对各实验项目反复操作、演练,写出教案并进行调试。正式上课前,实验中心(实验室)、教研室应采取适当方式对他们的备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任课。
(三)实验教学过程
1.实验指导教师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按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教学工作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进行教学。实验前,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预习实验者,不准上实验课。
2.实验指导教师在指导实验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学生观察、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严谨的科学作风。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缺少实验项目者必须补做。
3.在实验中,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发现问题,注意学生实验数据和结果是否准确。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的数据,凡不合格者应要求重做。
4.实验指导教师应讲解实验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学生严格按安全规程进行实验操作,并对学生进行突发事件处理的教育。如遇突发事故,应积极组织和指导学生疏散。
5.实验课结束时,如发现实验仪器设备、工具等有损坏,指导教师应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查,配合实验室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处理。
(四)实验报告批改
1.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其实验结果与分析给出评语并签字,实验报告要及时返发给学生。
2.实验报告一般应采取记分制。教师应根据学生在实验中和在实验报告书写中反映出来的认真程度、实验效果、理解深度、独立工作能力、科学态度等给予出恰当的评语和评分,并签署批改人姓名。
3.实验报告成绩应经过合理折算,记入最终课程总成绩。
4.期末负责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收回,交各二级学院集中保管。
第二十条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做好实验教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按时、保质开出实验,做好实验教学的档案建立、整理、存档工作。
(二)在学生实验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随时了解仪器、 设备工作运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并协助实验教师指导学生实验。
(三)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并及时修理、维护,检查实验室安全和清洁卫生工作。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做好实验室使用记录、仪器设备使用状况及维修记录等原始日志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掌握实验的目的、原理、步骤等,充分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二) 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因故不能做实验者,应提前向指导教师请假,所缺实验应在本课程考试前,按指定时间全部补齐,否则,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三)做实验应严肃认真,仔细观察,积极思考,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数据须经教师审查认可。
(四)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相关的规定,服从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应遵守纪律,保持安静,未经许可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五)实验中,应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实验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指导教师。凡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而损坏设备者,应按实验室相关规定处理。
(六)实验时应节约实验原料及耗材。实验结束后,要整理好所用的仪器设备与工具等,按要求做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经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七)学生应根据要求,及时整理、分析实验数据,认真按时完成实验报告,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报告或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各学院、实验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实验教学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实验课程可实行考试或考查制度,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严格执行实验成绩评定办法。实验成绩原则上应依据课前预习情况、实验操作情况、实验报告情况、实验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查。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未取得实验课程学分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修。
(三)实验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在课程总成绩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实验成绩,实验成绩应按课程大纲要求记入课程总成绩内。
(四)单独设立的实验课应独立考核和计分。凡实验课考核不及格者均按理论课考核不及格同样对待。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管理至关重要。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建立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的质量检查和监控,不断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应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对检查考核重要内容要作书面记录。每学期进行一次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检查报告应存档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和评估。通过定量考核、听课、座谈、抽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9〕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四川省教育厅《全省教育系统实验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川教函〔2019〕186号)文件精神与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实验室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五条加大实验室的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学校每学年在新生入学教育时开展实验室安全的相关教育,牢固树立学生安全第一的意识。各二级教学及教辅单位每学期针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并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实验室安全培训档案完整。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七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学校、二级教学及教辅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八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按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安全稳定工作实施意见》(川旅党〔2019〕28号),教务处、科技处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学校教学实验室以及科研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二级教学及教辅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实验教师、学生等实验室使用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安全使用。
第三章 监管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每学期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各实验室必须制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每学期组织演练观摩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制定培养、培训、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各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于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责任信息牌,做到责任到人、仪器到人。
第十四条各实验室要对实验教学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物品,建立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监控制度。
第十五条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定期评估制度,并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登记、报告、整改。每年12月对实验室年度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报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各实验室要对危险源信息数据进行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管理。
第十七条各实验室定期进行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并建立危险源清单,对危险源的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化学品;(2)剧毒品;(3)易制毒化学品;(4)易制爆化学品;(5)电气;(6)气瓶;(7)高温或低温;(8)高压或低压;(9)化学反应;(10)运动设备设施;(11)烹饪刀具;(12)燃气等。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各实验室必须把消防安全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点,将消防器材置于醒目、方便取用的位置,并定期维护,做好维护记录。
第十九条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消防安全隐患,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烟雾报警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应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器等安全设施,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与实验教学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
第二十一条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布局合理,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二十二条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内的电路、水路、气路等必须按规定规范安装,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接地,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禁止超负荷用电。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危险化学品必须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不得随意放置。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严禁烟火。
第二十五条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进行或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值守,实验结束时按规定保证水、电、气等安全,避免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环境安全
第二十六条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七条各实验室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废物。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生物样品及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处理。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一般化学废液,按照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收集桶分别收集和存放;剧毒物质与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或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学校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第二十九条要有专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实验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废弃物,严禁随意丢弃。
第三十条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相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章 设施及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确保处于完善可用状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保持良好的性能。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应认真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对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校验工作。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条件,保证水、电、气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雷电、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三十四条精密贵重及大型仪器应有专人操作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操作和拆卸。要注意精密贵重及大型仪器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气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三十五条对精密贵重及大型仪器的图纸、使用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履行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三十六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本单位无法修复的,应上报资产处组织维修。对服役时间较长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系指《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九条各实验室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要严格危险化学品采购、领用、登记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完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制度。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采购。教学科研工作确实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又确无替代品时,实验室根据任务提出申购危险化学品计划,经实验室主任亲自拟定数量,报相应主管单位批准,严格按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采购。购入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登记入库。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存放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报警、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应实行双人保管制度。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领用。危险化学品领用应遵循“即领即用”和“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实行双人领用,领用时必须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发放人、发放日期、名称、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用途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使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教师对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具有安全指导责任。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危险化学品仓库,严禁随意丢弃和擅自处理。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无法净化处理的危险化学品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要求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乱倒、乱放、随意丢弃。
第八章 信息安全
第四十五条各实验室应按照科研项目保密等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学校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四十八条实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教务处、科技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调查和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以从严处理。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五十一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五十二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类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学校各学院相关专业学生及校内外各相关人员开放。
第三条实验室开放的原则、内容
(一)实验室开放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实验室(中心)面向社会开放的,自行制定开放原则。
(二)实验室开放内容:
1.实验室开放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和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确定,包括教学实验型、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自带实验型(含学生技能竞赛,学生课外小组的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
(1)教学实验项目型:采取定期课外开放,学生自我练习提高实践动手能力的方式,适宜计算机、外语等实验巩固;面向相关专业学生开设的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2)学生参与科研型:主要是面向本专业高年级学生。实验室和各学院教师发布研究项目,吸收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研活动。
(3)学生自选研究课题型:学生申报各级创新创业项目、科研项目立项,参与各类竞赛及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需要结合实验室的条件,联系相应的指导教师进行实验活动,经申请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
2.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型精密仪器实行专管专用、向校内外开放,做到资源共享。
3.社会开放。在保证正常实验教学的前提下,挖掘实验室潜力,积极提倡实验室对校外实习基地、协助单位和有关科研机构开放,共同提高实验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四条实验室开放的组织管理
(一)各实验室(中心)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积极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各二级学院、实验中心应制定相应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二)实验室工作分管的院长(主任)直接领导本部门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本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
(三)实验室(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设备、仪器和物品的管理;负责开放项目审查、使用人员的管理、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做好开放实验室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
(四)开放项目要登记、备案。进实验室的人员要签到;实验室开放期间,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
(五)每学期结束前,实验室(中心)应及时做好实验室开放的总结工作,将实验室开放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
学生申报开放实验项目,需向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实验室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实验室(中心)安排学生进行实验。各实验室(中心)可根据自身条件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开放实验项目,吸收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加实验。
第六条开放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在实验项目设计上的指导,鼓励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
(二)指导教师应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向学生提出防范措施,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验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三)指导教师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引导学生认真观察,仔细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
(五)指导教师应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工具等完好,如发现有损坏等,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条开放实验人员职责
(一)参加开放实验的同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凡无故不参加开放实验次数超过2次者,将取消参加开放实验资格。
(二)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三)进入开放实验室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实验室(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离开实验室前,将所有设备、仪器、物品等恢复原状。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中心)提交实验项目总结。
第八条实验室开放费用
利用开放实验室,在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实验相关费用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条实验室开放情况考核
教务处、实验室(中心)定期进行实验室开放情况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审批实验室相关工作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相关仪器设备应建立实物账,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仪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台、件、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认定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目标:保证学校仪器设备安全完整、有效使用,为学校履行社会职能提供物质和技术保障。
第四条 适用范围: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等仪器设备占用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为“各使用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办公会对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认定和决策。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综合与具体两级管理机制,采用“实名制”管理模式。资产与设备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对全校仪器设备实施综合管理,各使用单位对占用使用仪器设备实施具体管理。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应设专、兼职人员管理。
第六条 资产与设备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内控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学校仪器设备配置计划及维修计划,会同教务处审核专项资金项目中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参与学院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制定工作和贵重仪器设备配置可行性论证工作,参与相关仪器设备技术性验收工作;
(三)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实物验收、登记管理、账务管理、调拨调剂、维修维护、报损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组织仪器设备清查与核实,信息统计与报告;
(六)督促学校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
(七)促进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八)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情况;
(九)对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职责:
(一)根据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合理编制配置计划,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更新、维修维护方案;负责专项资金计划中仪器设备配置计划编制及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合同技术参数审定、技术性验收、履约验收以及牵头处理因需求论证或合同履行等引起的纠纷或诉讼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低值易耗以及低值耐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登记入账、实物盘点、存货管理、维修维护、内部调剂、处置申报工作;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特别要注重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七)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八)接受学校监督检查。
第三章 配 置
第八条 仪器设备配置是指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购置、自制、调配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各使用单位配备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编制仪器设备立项计划。仪器设备立项计划经资产与设备处、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形成合理的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并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仪器设备配置要加强调研和论证,全面了解和比较产品的性能、质量、价格等情况,保证所配置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教学科研需要。
第十一条 10万元以上配置项目和自制、自研、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调研和论证不充分的一律不得配置。自制、自研、改造的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配置项目必须提供详细设计图纸和加工改造项目具体明细,明确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确保质量。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配置要考虑场地和安全防护条件,不能满足仪器设备安全使用要求的,一律不得配置。
第四章 购 置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该严格按照批准的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执行,相关程序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履行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程序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五条 验收工作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执行。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接收和核对手续;
(二)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安装调试;
(三)对性能指标进行验收,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资产与设备处、教务处、项目负责人等组成;
(四)10万元及以上的自制、改造仪器设备要有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验收主要内容:
(一)查验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破损;
(二)查验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产品名称、制造厂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附配件是否与装箱单相符,随带资料(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保修卡、其它相关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三)查验仪器设备各项功能指标是否与技术协议约定内容相符,是否达到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查验仪器设备配套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五)对于升级和改造的设备需着重于改造后的功能验收。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后,对于合格仪器设备,验收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验收结果签字确认;对于不合格仪器设备,验收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向采购部门反馈意见。
第六章 建 账
第十八条 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不论其何种经费及来源渠道,都必须在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建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九条 低值易耗仪器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下的)不必登记建账,由各学院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发放;低值耐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介于500-1000元之间,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介于500-1500之间)特别是大批量的,应登记单独建账,录入资产管理系统低值耐用品库,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注重这类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建账所需资料:
(一)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复印件;
(三)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四)自制仪器设备,另需提交《自制设备论证报告》和校内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规定:
(一) 新购入仪器设备(含附件) 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
验收入账;
(二)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按实际成本入账;
(三)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四)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计价入账;
(六)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七)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按相关规定登记建账,资产与设备处对建账情况进行监督核查。仪器设备信息条码由资产与设备处统一制作,学院资产管理员配合粘贴。登记建账符合要求后,由资产与设备处出具入账登记证明(签字盖章),用于财务报销。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登记采取实名制管理。各使用单位应将每台(件/套/批)仪器设备落实到人头管理。相关人员在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必须办理相关资产移交手续,资产与设备处确认(盖章)后,才能办理调动和退休手续。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应安装存放在校内,特殊情况安装存放在校外需报学校批准。仪器设备的安装存放地点和配套设施应满足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包括制订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维修制度,建立技术档案,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保证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设备等行为。学院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送资产与设备处,资产与设备处不定期将闲置仪器设备上网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应的调剂、调拨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予校外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仪器设备,需签订书面协议,履行审批手续,并报资产与设备处备案。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无线移动电话等)个人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在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定期对所管辖的各仪器设备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第八章 共享共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由资产与设备处整合学校仪器设备资源,建立共享共用平台,推行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和对外服务。
第三十条 各使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推荐仪器设备进入学校共享共用平台。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学校由资产与设备处对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评价指标包括: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共享情况、有效机时数、教学科研成果情况、人才培养情况、功能利用与开发情况、社会服务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对考评优秀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将责任追究及处罚;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将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剂。绩效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核定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重要依据,该结果同时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范畴。
第三十四条 在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绩效考核数据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单位,学校将对其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维护与修理
第三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各使用单位在管好用好仪器设备的同时,应重视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修复,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制定各类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使用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使用后应进行及时清理、校验和复原等维护工作,确保应有的性能和精度。
第三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尽量以校内为主,在校内维修力量不能解决的情况下,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将仪器设备送校外维修部门或请校外专业维修人员维修。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相关事宜由资产与设备处统筹安排,各学院应在年底做好维护维修计划申报工作。
十一章 报废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工作按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条件:
(一)使用期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或已完成其极限指标数,性能已不能达到低限技术指标,无法满足需要的;
(二)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无维修价值的;
(三)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或环境污染严重,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四)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
第四十一条 提交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有实物,无实物的按损坏丢失处理。
第十二章 损坏、丢失赔偿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基本技能培训,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
第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赔偿,优先接受实物赔偿,赔偿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不能低于原设备。
第四十五条 赔偿责任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定义
(一)综合性实验。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多个知识的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性实验是在学生具有一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运用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综合性实验:
1.内容涉及一门课程的2个以上知识点的有机综合;
2.内容涉及多门课程的知识点的有机综合;
3.一门课多项实验内容的有机综合。
综合性实验一般可以在一门课程中开设,也可以在几门课程之后安排一次有一定规模的、时间较长的实验。
(二)设计性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自主实验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设计性实验一般是在学生经过了常规的基本实验训练以后,开设的高层次实验。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视为设计性实验:
1.教师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实验条件,学生自己提出实验的具体方案、拟定实验步骤、选定仪器设备(或器件、试剂、材料等)加以实现的实验;
2.指导教师出题后,全部由学生自己组织实验;或学生自主选题,自行设计,在教师指导下得以实现的实验。
第二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设置原则范围。
(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是含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含附设实验课程和独立实验课程)都要创造条件开设一个或多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方法和手段,必须考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与其它实验的关系。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实验资源共享,着重于实验体系的整体优化,以有助于学生形成合理的能力结构和知识结构为目标。
(三)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实验环境,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各专业应开设有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只要一门实验课程有1个及以上实验项目是综合性、设计性的,就算课程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三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认定
(一)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实验教学大纲,在遵循本门课程或本专业教学规范的前提下,选定切实可行的实验设计方案,提出实验题目和目的要求,经过充分论证后,填写《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审定表》,报教研室。
(二)各二级学院对教师申报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在经教研室同意后,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审核。专家组由各二级学院结合专业特点,聘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三)各二级学院根据专家组的认定意见和二级学院具体情况对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教务处核准备案。
第四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施要求
(一)新增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可在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计划实验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压缩原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学时进行开设。
(二)如计划内实验学时确实无法调整,也可以保持原有实验学时不变,将拟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作为实验室开放项目,供学生选做。
(三)各二级学院应不定期对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学生上课效率,满足学生基本的实验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实体,面向的对象包括全校教职工,科研人员,有合作关系的企业人员以及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高要求高质量的满足学生实验课程的基本需求。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建设实验室,必须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中心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等,并且安排实验室管理人员协助任课教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协助教师、科研人员完成对实验室的建设,提升实验室的利用,达到提高教学质量、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改进教学方法等目的。通过协助任课教师完成实验课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服务,技术交流等社会活动。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对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和充足的资金应对设备的补充与更新;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验中心负责的学校基础教学实验室及信工学院各专业实验课程建设,调整及撤销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实验器材的购买,设备的更换等须由本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由学院根据本学院具体的财力、物力、环境、人员结构等情况统一规划与筹备。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一条 信息与工程学院是实验中心的主管部门,由一名学院领导主管学院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加强实验室与物资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检查督促。
(二)根据信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组织制订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整顿和建立与学院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合理的实验教学中心的体制结构,协助各教研室实验室建设。
(三)负责学院预算内实验教学设备费、实验中心行政办公费等相关费用预算的上报,并协助主管领导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更换和管理。
(四)根据经费来源和预算,编制采购物资设备计划,组织订货采购,建立适度储备,进行合理分配,做好学院技术物资供应服务工作。
(五)行使学院物资归口管理工作职能。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低值设备、材料、易耗品、工具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六)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实验室运行状态,各类物资的统计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制定各类统计报表,定期向学院领导领导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
(七)主管领导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与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岗、培训、考核、奖惩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的体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和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按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六章 人 员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技术人员的绩效考核,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状况折算后确定。
第二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定期开展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对成绩显着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学院领导批准公布之日起试行。
一、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非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未经许可的外部人员,不得擅自进人实验室
二、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能够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防火、防盗、防污染、防事故、防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采购和管理,涉及的人员均须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两人以上进行。
三、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日常的安全管理,每天开门之前要认真检查门窗是否完好,下班之前认真检查电、水、门、窗是否关闭,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和处理。
四、实验室的钥匙由管理员负责保管,不得私自转借他人,一旦丢失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保证实验室的财产安全。
五、实验室内一律不准吸烟、生火做饭、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得用铜丝代替保险丝,要经常检查室内电源线路、插座、开关,发现问题要及时修复或向上级汇报。
六、各种电气设备使用完毕一定要断开电源,下班离开实验室之前一定要断开实验室总电源。严禁用湿手去开启电闸和电器开关,凡漏电仪器不要使用,以免触电。实验设备运转过程中,严禁在各种旋转伸缩部位处站人。
七、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点附近严格禁止做实验和使用明火。保持实验室内外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要设置醒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以便于发生事故时人员疏散。
八、实验室的贵重物品在使用后要放入保险柜。实验室要根据所开设实验的性质和所安装的仪器设备的特点,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监视、报警设备,管理员要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搬动、拆改,安全器材应定期检查或更换。
九、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人员、抢救伤者,及时切断电源,积极组织灭火救灾,报告有关部门,并注意保护好现场。
十、夜间值班人员要加强巡逻,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置并报警。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政治理论,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在学院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团结一致,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在保证完成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努力为社会服务,将实验室建设成教学、科研、生产多功能的基地。
一、实验室主任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2)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教学实验任务,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
(3)实验中心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等授课资料的制定、修改,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4)安排实验室工作和定期组织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例会。定期调查学生实验质量与满意度,在满足基本实验需求的情况下,为学生开创更多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环境。
(5)合理安排、使用实验教学等各项经费,组织编制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的申购以及仪器设备的维修计划(含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6)负责制定和贯彻实施本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充分调动每个同志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作人员的特长,扬长避短,发挥潜力。
(7)加强对如何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和总体综合效益的研究,积极努力提出实施方案并同时报实验室管理科,共同在实践中寻找好办法,特别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保养、维修和功能开发工作,不断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
(8)负责制定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定向岗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和提出晋级、提职、奖惩的意见。
(9)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在职能部门指导下,积极组织安排社会服务。
(10)抓好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实验室安全措施具体落实到人,保证实验室经常处于安全整洁的环境。
(ll)对实验中心工作人员有任务分配和工作调度权,根据实验室个人表现行使奖励分配权。
(12)每年撰写工作总结,开展实验室评估和评比活动。
二、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1)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中国内外学术和技术动态发展趋势。为本室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在实验理论、方法和技术上有专长,对先进实验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及进一步开发利用方面有重要贡献。
(2)结合本部门的特色,制定(或协助制定)实验中心的发展规划,并负责(或协助)组织指导本部门的建设与管理。每年制定(或协助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且具有可行性。
(3)组织本学院的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技术工作,制订教学、科研的实验方案,指导新实验设备的设计加工与完成,承担本学科的重大科研项目,解决技术难题,开出质量较高的新实验或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在实践中取得一定的成就。
(4)承担实验教学工作,开出水平较高的实验理论及测试技术课程,具有指导本科进行专题实验及论文实验的能力,编写具有相应水平的教材、实验指导书及实验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论文。
(5)承担对各级各类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
(6)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每年公开发表一篇关于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在同行业中(含校际协作组)发表一篇质量较高的交流论文(含本学科领域的技术总结)或编写一本高质量并已用于教学实验的指导书。
三、中级技术职务人员
(1)每年制订本部门或本岗位的工作计划。
(2)承担一门课程的实验教学或实验的组织工作,组织任课教师制订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选定仪器设备,编写实验教材等工作,并组织初级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负责设计、研制和改进实验装置(含教具模型)的技术工作,提供设计方案、图纸、文字说明,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指导实施。解决研制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并参加调试、修正。
(4)独立承担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验收、调试、使用、管理、鉴定等技术工作,经常检查保管与使用情况。负责编制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和修理等技术工作。
(5)负责指导初级技术职务人员的业务进修。。
(6)参加科研工作,可单独承担某项科研工作。
(7)提出实验室工作的改进措施与方案,协助在实验室主任共同做好实验室的科学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初级技术职务人员
(1)助理技术职务人员的主要职责:
①每年制订本岗位的工作计划。
②承担某一项实验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准备实验用仪器设备等,并进行安装、调试、操作,协助任课教师填写实验记录。
③协助中、高级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装置(设备)的部分设计、改进等工作。承担常用仪器设备的一般维修。
④制订有关实验规程,编写有关实验资料及常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资料。
⑤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2)技术员(实验员)的主要职责:
①每年制订本岗位的工作计划。
②按计划准备教学或科研实验的仪器设备装置等。掌握常用仪器设备的性能,熟悉用途、操作方法。
③负责实验设备、器材的申购、领用、管理及实验的后处理工作(含数据整理、计算、绘图、编写报告等 ) 。
④经常做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安全及文明实验等工作。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共同守则
(l)实验室工作人员一律实行8小时工作制。
(2)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行端正,富有献身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进取心。为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积极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知识。
(3)严格遵守学院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协助教师努力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积极为社会服务。
(4)树立“严格、严肃、严谨”的科学态度,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国家财产、勤俭节约、尊师守纪的思想教育,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5)做好实验室的安全、文明、整洁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6)实验室工作人员之间团结友爱,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共同建设、管理好实验室,为争取先进实验室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实训室的日常运行维护,按照实验、实训计划开放实验实训室供实验、实训课程使用。
二、掌握本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内容和所需仪器设备的操作,负责实验用仪器、设备的调试、软件安装和一般性维护,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当设施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处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三、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要做到经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做好设备的维护维修记录,精密贵重仪器不得随意移动,若有损坏不得私自拆动,应及时报告专门的维修人员。
四、负责保管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手册、技术资料、软件以及零备件等,并根据实验教学的需求,提出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零配件、实验材料的购置建议,以保障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五、根据实验教学要求,做好课前准备、课中巡查及课后检查验收工作:课前按实验项目要求,准备实验设备及所需材料、检查设备工作情况、排除事故隐患;课中监督检查实验课程的过程管理,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课后督促并检查任课教师及时规范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
六、妥善保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不得将实验设备用于教学科研无关的事情。一切仪器设备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不得外借;经批准外借使用的仪器设备要做好借出、归还的检查验收和登记。
七、负责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水、防浪费、防自然灾害的日常检查和应急预案。
八、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组织每天的日常打扫,每周做一次彻底的扫除,特别要注意卫生死角。
九、掌握本实验室所承担实验教学项目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好实验教学辅助工作,积极配合实验指导教师完成实验。
十、在实验结束或下班前必须做好每天的安全检查,关闭电源、门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院所发《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本科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学院实验教学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院校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规范我校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 涉及实验教学条件保障与管理的各部门,应明确教学中心地位,各尽其职,为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共同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四条 依据学校本科培养计划的总体框架,构建由“课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集中实践环节—开放性实验”四种类型组成的实验课程体系。各类型实验的设置原则、功能、作用如下:
1.课内实验是理论课程内含的实验,由演示性、验证性、操作性和综合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课内实验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技能。
2.独立设课实验是结合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的系列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培养学生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和综合应用能力。
3.集中实践环节是以系列专业课程或课群为基础,由多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组成的实验课程。集中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实验的意识。
4.开放性实验是实验中心利用优质资源、发挥示范辐射效应,开出的研究创新性实验。开放性实验供全校学生选修,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自拟实验项目,进入开放实验室自主实验。
第三章 实验教学内容
第五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加强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的联系,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稳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比例,完善多层次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六条 实验项目是承载实验教学内容的基本单元,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其他等类型。不同类型实验的实验目的、方法、特点和适用范围概括如下:
1.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2.验证性实验:由学生操作,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实验数据处理。
3.综合性实验:是多个有机联系的实验对象,在相同条件下组合的静、动态同步实验,实验内容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
4.设计性实验:是学生根据给定的实验目的、实验要求等,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或自行设计、制作仪器设备,并自主实现的提高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可以是较复杂系统的分析与设计。
第七条 依据实验教学内容,科学设置实验项目,一般每个实验项目时间为2~5学时为宜,实验学时不出现小数位。
第四章 实验教学计划及任务
第八条 实验课程的设置与开出严格按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执行,如需调整实验开课时间、学时、实验内容时,须由教研室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在培养计划中予以调整。
第九条 凡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包括独立设置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作为开展实验教学的指导和依据。实验教学大纲要由教研室、任课教师共同编写,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实验教学大纲要按最新模版的统一格式进行编写。
第十条 各门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可以选用一些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以根据实验课程的需要,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共同编写。实验指导书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步骤和方法、实验注意事项、实验预习要求、数据处理、实验报告要求等。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要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指导书要根据学科和课程发展需要,3-5年修订一次,确保教学内容的改进与更新,满足教学要求。
第五章 实验教学文件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文档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和评价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学生实验报告、学生考核记录和其他教学资料等。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教师上课应认真填写《实验室使用日志》、《实验室使用情况记录表》。
第十四条 实训课的要求和实验课的要求相一致,由企业导师进行指导进行的实训课程,跟课教师的教学学时按照1/2进行计算。
一、实验指导教师要自觉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刻苦专研业务,提高教学水平,积极完成教学任务。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编写实验指导书并做好操作性备课工作,保证教学质量。每学期的最后一周填报实验实训教学计划,上报下一学期所承担实验课程所需要的实验设备的数量、性能需求、软件环境要求,以便实验室做好实验教学的课程编排和课前准备工作,实验指导教师应熟悉所指导课程的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
三、每门实验课的第一次课,实验指导教师要宣讲《学生实验行为守则》及本实验课程的有关规定,教育学生爱护实验室的设施,爱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每次实验课要清点学生人数。每次实验开始前,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详细讲解实验的目的、要求、内容、操作规范及安全注意事项,做好示范操作,指导学生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四、加强实验教学的全程管理,认真巡视学生实验实训的整个操作过程,严格规范学生的实验行为,耐心解答学生的提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着力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验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情况要及时通知实验室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动手拆装仪器设备;教师要做好所承担课程的实验日志等相关记录。
五、实验指导教师应模范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擅自更改实验实训教学计划,要认真指导学生实验,不在教学过程中做与实验实训内容无关的事,不将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教学地点。
六、实验结束时,要对学生的实验结果进行认真的检查;对实验过程进行讲评,分析重点、难点,并做好答疑。离开实验室前,详细填写《实验室使用日志》并要求学生清点、整理好所用实验仪器设备及其他用品。
七、指导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实验报告,并结合学生学习态度、实际动手能力等各方面,综合评定学生实验项目的成绩。
八、注意吸收最新的科技成果用于实验教学,研究、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研究实验设备功能的开发利用,做好仪器设备及测量工具的计量、校准和标定工作,指导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以保持仪器设备性能的稳定。
九、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提出参考意见,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提出建议,参与新建立的实验室和新设备的验收工作。
十、实验指导教师在课程规定的时间段以外因公使用实验室,应首先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可在规定的时间段使用实验室,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要承担实验室的安全责任;如果是在节假日借用实验室钥匙,应在使用完实验室后立即归还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一、学生必须根据课表按时到实验室上实验课,不得私自更换实验室,不得迟到早退,不携带与课程无关的物品进入实验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二、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着装整洁,爱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不准携带食物进入实验室,不乱丢纸屑及杂物,禁止喧哗。
三、实验前须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熟悉相关内容,明确实验目的、内容及步骤,对设计性实验要预先拟订实验方案,接受指导教师的提问和检查.。
四、爱护实验室的一切设施,实验中要遵守所使用设备的操作规程,不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要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和实验消耗材料。
五、进实验室后要检查所用实验仪器设备是否完好,若有问题应立即报告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实验指导老师,要服从指导老师和实验室值班人员安排。实验准备就绪后,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进行正式实验,实验过程中如对设备有疑问,应及时向指导老师报告,不得自行拆卸维修。
六、实验过程中不得私自拆卸实验仪器的部件(如计算机鼠标器、键盘、网线等),不得私自拆取仪器设备的电源线,不得将实验室内的物品带出实验室。
七、实验时要注意安全,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制度,实验中如出现事故(包括人身、设备、 水电等)应立即向指导教师报告,同时停机检查原因,保护现场。
八、实验中要严肃认真,记录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必须交指导教师审阅通过,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认真分析、整理和处理实验结果,及时填写和提交实验报告。
九、实验结束,整理清点好仪器、设备、工具、量具及附件,关闭设备电源,将仪器设备摆放整齐,带走个人物品和废弃物,保持室内整洁,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十、对不遵守本守则的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责令停止其实验;学生不按规程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责令其赔偿。
为确保实验教学中心的正常运转,使有限的实验教学经费发挥最好的作用,特作以下规定:
1.中心负责人应根据校、院精神,妥善分配、严格管理拨给中心的有关实验教学经费。
2.学校分配至各实验中心的各项经费,实验中心根据各实验室的需求情况统一调度与使用。
3.在启动各项实验教学经费前,各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根据实验指导书与各任课老师的要求,做出详细的经费预算。预算必须保证教学实验顺利完成,金额不能超出分配额度。经费使用时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4.实验室经费使用额度不能超支,若超支,立即冻结该项经费,直至新经费输入。
5.购物后必须有两人验收,其中一人为实验室负责人。
6.报销时按下列程序进行:发票背后两位验收人签字。
凡是一笔经费采购多样物品的,附有实际采购明细表。中心负责人签字,并登记入账。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及时报销,并妥善保管好报销回执。
7.领料单在中心主任处登记领取;领料后两人验收、在副联上签字;及时交回副联,入账。
8.每学期末,各室负责人做经费使用分类总结并存挡。
9.技术服务收入(如进修、仪器开放等)全部落入服务单位,补充该单位的实验教学经费。
实验教学中心基本信息收集有利于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亦有利于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全体人员都要重视,做好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要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以保证实验教学中心工作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保存。
1.实验室原始纪录是建立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第一手资料,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因此,实验教学中心全体人员都要做好岗位日志,做好实验室工作原始记录, 建立第一手工作档案。
2.每学期实验课程结束后,各任课老师将实验日志提交给实验中心,各任课老师在期末提交本学期实验日志。
3.各实验室负责人每学期末要完成大型仪器使用率、利用率、完好情况等统计。
4.各实验室都要建立维修记录,对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损坏及维修情况及时记录。
5.每学期开学第二周,中心要完成下列情况统计并进行存档。
(1)实验教学项目完成情况。
(2)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改革情况,实验技术成果,评估等。
(3)实验室建设情况。
(4)中心经费使用情况。
(5)中心工作人员情况统计:包括人事变动、职称晋升、发表论文数和获奖情况等。
实验技术人员是学院建设、教学与科研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是实验室建设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先进设备的不断引进,每个实验人员都有学习新知识,掌握新的测试手段的再提高任务。为了切实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其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建设一支业务精、水平高、能力强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保障我院实验中心实验教学、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
在信息与工程学院实验中心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
二、培训基本原则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般技能与专业技能相结合;
2、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
3、院内培训为主,校外培训为辅。
三、培训基本形式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院内培训和校外培训等多种形式。
1.岗前培训。新进学院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以自学方式完成实验室处指定的学习任务。同时按照人事处要求参加青年教师集中岗前培训。
2.院内培训。学院将面向实验室工作人员分类型、分层次、分阶段集中开展培训活动,并作为我院实验室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的主要形式。
3.校外培训。学院将有计划地安排实验室工作人员参加上级实验室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兄弟高校、仪器公司等单位组织的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和大型设备操作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除上述各类培训活动外,鼓励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结合各自专业与专业教研室和科研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以传帮带和自学等其它形式开展在职培训工作。
四、培训主要内容
1.基础知识。包括与实验室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实验室安全保障、各类险情排查排除、人身财产安全救助等知识的学习应用等。
2.基本技能。包括以计算机操作和网络应用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各类仪器设备保养维护和维修技能的培训等。
3.科学管理。包括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实验教学体系构建、实验室运行机制的探讨与研究等。
4.其它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水平的新知识、新技术等。
五、培训考核要求
实验室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活动都有明确的培训考核要求。其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今后业务考核和评奖评优的依据之一。
1.新进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在一年内自学指定的实验室管理教材和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并通过书面考试。
2.学院将定期组织院内培训活动,实验室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正常学习、完成规定任务、通过必要考核。
3.实验室工作人员参加经实验室主管处批准的校外培训活动,应有明确的学习任务和培训目标,培训结束后提交相关成绩证明和书面学习总结材料。
六、本办法由信息与工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开放与开设开放性实验是学生素质培养与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举措,是实验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人身安全、设备仪器安全、提高实验效率,特作如下规定。各位任课老师与各实验室负责人要对学生广泛宣传,共同遵守,共创实验室开放与开放性实验经验。
第一条 机房教学申请、学生自主学习上机申请使用申请,需提前至少1天提交相关申请表,根据相关申请表所需填写项目仔细填写,填写完后交由部门领导签字,领导签字确认后交到C栋404办公室,否则不予安排。本中心不接受除教学相关活动以外的申请(如班级会议、娱乐活动等)。
第二条 学生申请课余时间上机的,应以班为单位,不针对个人开放,在学习上机时,理论不开放外网,如需使用外网,需在申请表内填写清楚,由当日值班老师负责开放外网。
第三条 自主学习的学生应填写自主学习签到表,自主学习出勤率应达到申请人数的90%,如出勤率太低,将影响后期的申请。
第四条 自主学习时不能进行与学习无关的事宜,如玩游戏,看电影,大声喧哗等,中心会安排值班人员进行不定时抽查,如发现有学生进行与学习无关的,值班人员应对其进行警告,如再三警告不听劝者,值班人员有权将该学生赶出教室,并将该情况反映给老师及自主学习申请人,老师将根据情况考虑是否接受该班以后的自主学习申请。
第五条 自主学习结束后,应保持机房的清洁卫生,将产生的杂物、垃圾自行带出机房,方便值班人员进行机房的清洁工作。
第六条 如由学生自主申请的,需要有任课教师确认签字,并到场,负责安全问题(涉及强电部分的及设备的正确使用)并组织学生进行实验,否则不予批准。
为加强信息与工程学院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物资与人员安全,维持正常教学与科研秩序,促进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全力确保实验室工作环境,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和处置实验室突发事件,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应急预案。对实验室可能发生的灾害性事故,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变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补救和善后工作,确保实验室在发生事故后,能迅速科学有效地实施处置,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
二、职责分工
坚持“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逐级管理,分工到人。学院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的总负责人,分管实验室的领导为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负责人,实验室全体人员都是事故处置的责任人。
三、应急原则
本预案遵循先救治、后处理;先救人、后救物;先制止、后教育;先处理、后报告的基本原则。要求全体师生认识灾害、学会逃生手段。
四、实验室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1、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使用一切加热工具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电源插座严禁超载,严禁有覆盖物。离开实验室时应检查机器是否切断电源。
2、一旦发生火灾,一定要迅速而冷静地首先判断起火地点和原因,并尽快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3、在发生火灾时,如果火势较小,应迅速组织扑灭;如果火势较大,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有条件切断电源的,应迅速切断电源,防止事态扩展。
4、用电仪器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现场电源,将学生疏散,并组织人员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5、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五、突发地震灾害时的应急处置预案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突发地震灾害时,要保持冷静,服从指挥。
迅速发出紧急警报,组织仍滞留在实验室区域内的师生从楼层疏散通道撤离。
迅速关闭、切断输电、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防止次生灾害。
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医院(龙泉区医院)抢救。
加强对重要设备、贵重物品的抢救和保护,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区域,配合保卫部门工作,组织人员值班,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积极做好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制止流言蜚语的传播,迅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迅速了解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六、带电操作安全应急预案
1、操作各类带电设备时,不能用湿手接触电器,也不可把电器弄湿,若不小心弄湿了,应等干燥后再用。
2、若出现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不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分析漏电的程度,如果较为严重,在切断电源后,马上通知学校电工处置,并组织师生离开现场。
3、遇到人员触电,应及时实施救护,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请医生治疗,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七、应急保障
1、保证消防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的待命工作状态。消防应急设备是用于事故初始状态控制的重要保障,为此消防应急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定点放置,定时检查更新,确保消防设备随手可拿,拿来可用。
2、注重应急宣传。平时注重组织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学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学习,增强人们的危机防备意识,提高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3、注重平时演练。意外事故的特点是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往往会引起人们的慌乱,处理不当又容易引起二次灾害。因此,平时要注重演练,让大家做到“三知”(知消防设备放置地点,知如何使用消防设备,知撤离路线)。掌握逃生技巧,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才会有条不紊。火灾发生时,特别是有浓烟时,应尽量使鼻子靠近地面呼吸,有毒气体向上移动,新鲜空气在最靠近地面处。
4、常备通用的救护器材与药品。为了应付突然而来的事故,在实验室应储备一些救护器材与药品如:尼龙绳、手电筒、毛巾、抹布、水桶等,同时应在水桶内定期储存和更换水。遇到小的明火发生,应紧急用毛巾、抹布等蘸水后覆盖至小的火源上,以争取救援的时间。遇到需要从窗口逃生的紧急情况,应用尼龙绳,一端固定在窗户上,一端固定在腰上逃生。
5、无论在何时何地,当发生危害实验室安全的事故时,均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迅速、准确地报警并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正确有效的疏散无关人员,避免对人员造成更大伤害。实验室人员应将实验室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及相关值班和求救的电话号码存入手机,同时张贴在实验室区域醒目的墙面。
报警电话:110,火灾报警电话:119,医疗急救电话:120
为贯彻执行《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旅院[2017]259号文件),规范信息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资产的购买、保管、使用、报废流程,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节约经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管理的资产类别
学院的资产有一部分是符合《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资产,需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系统管理,由学校资产处统一编号,以下称其为固定资产;其他是不需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系统管理的资产,主要包括实验材料、设备零配件、维修部件、低值耐用品等,这类资产属于流动资产,可由部门自行编号,以下统称其为部门资产。
另外,日常办公用品、办公消耗材料由学院办公室或者信息技术及网络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购买,不适用本办法。
二、资产的购买流程
根据《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凡是符合其中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的资产,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购买;符合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资产(其中既有固定资产,也有部门资产),可以根据《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项目单位自主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由学院自行购买。
以下说明学院自行购买资产流程:
首先,由申请人提交书面采购申请(采用学院规定模版),其中要写明采购原因、拟采购资产的清单(包括资产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由相应的部门领导初审,同意购买的,部门领导要签署同意的意见并签名。根据资产用途的不同,分为如下几种申请及审批途径:
(一)实验室、多媒体教室使用的资产
由实验室管理员或多媒体教室管理员申请,由实验教学中心的技术主管和部门主管审批。
(二)学院公用设施设备新购和维修维护涉及的资产
由学院行政办公室指定人员申请,由学院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批。
(三)学院各部门人员办公、教学、科研使用的资产
由使用人申请,由申请人所属部门主管审批。
(四)实验课程所需的实验材料和专用器材
由任课教师拟定采购清单,再由承担课程实验室的管理员申请,由任课教师所属教研室主任审批。
其次,初审通过后,将采购申请交给信息与工程学院院长审批并签字同意,然后由申请人根据采购总金额分别按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项目单位自主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流程购买资产。
三、资产的验收入库和报账
资产购回之后,要完成验收入库和报账。首先,申请人在学校资产处登记,并由资产处出具凭证;其次,申请人将采购申请和采购的资产实物交给学院资产管理员登记入库,再将采购申请和发票、采购合同、报账单据一并交学院院长签字,随后根据采购金额按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项目单位自主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或第二条之规定的流程完成财务报账手续,最后将采购申请交给资产管理员存档。
四、资产的保管
由学校资产处购买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员到资产处领取,存放在学院库房;学院自行购买的资产由购买人交给资产管理员入库,也存放在学院库房。
资产管理员要对存放在库房的资产作好出入库登记,妥善保管,要做到帐物相符。损坏或报废的资产也要由资产管理员登记并存放在库房。资产管理员配合资产处进行资产使用中的清查、信息变更、处置及报废。
五、资产的使用
资产的使用方式分为以下类型:
(一)用于实验室建设的资产
根据实验室建设计划,由实验室管理员填写《领用登记表》后领取并负责管理,其中属于固定资产的要由资产管理员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
(二)用于维修更换的资产
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学院各办公室要更换设备中的坏损部件,由管理员或使用人向信管中心或所属教研室主任请示并同意之后,填写《领用登记表》后领取资产,最后将换下的报废部件交回库房。
(三)教职工用于办公、教学、科研需要领用的资产
书面请示学院院长同意后,填写《领用登记表》,领取资产(其中属于固定资产的要由资产管理员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并负责保管。
(四)实验教学使用实验材料、工具
由任课教师填写《实验材料使用申请表》领用资产,其中的实验材料作为消耗品使用,实验工具在课后应及时归还并由资产管理员验收。
(五)本院员工和学校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借用资产
首先向学院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在资产管理员处填写《资产借用登记表》,然后借走资产并负责使用过程中的资产保管,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由资产管理员验收后,将《资产借用登记表》存档。
六、资产的转移、收回及报废
(一)使用人的工作岗位在信息与工程学院内部变动
使用的资产应当收回,需要继续使用的,应上报信息与工程学院院长同意并由资产管理员办理信息变更。
(二)资产使用人由信息与工程学院调动至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其他部门
使用的资产应当收回,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上报信息与工程学院院长与使用人调往部门的主管领导协商同意,然后由资产管理员办理信息变更。
(三)资产使用人调离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或者退休
使用的资产应当收回并由资产管理员验收。
(四)资产的报废
资产达到使用年限可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报废;使用中损坏的使用人要说明损坏的原因。要报废的资产应交回库房,由资产管理员验收登记并上报学院院长和学校资产处。
七、资产损坏、丢失的处理措施
教职工管理或使用的资产丢失,要查明原因,由管理员或使用人作书面说明,上报学院领导,其中属于固定资产的,还要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经调查如果属于管理员或使用人失职或使用不当造成,要依据丢失资产的价值和折旧年限确定赔偿金额,由管理员或使用人赔偿。具体执行请参见《信息与工程学院实验中心物资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总 则
1.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效益,必须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2.教务处是我院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对仪器设备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采用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3.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包括捐赠)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院内公共财产,必须纳入学院的固定资产帐。
4.凡单价在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十万元以上属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管理办法另订)。
二、仪器设备的采购与验收
1.购置仪器设备,应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经费状况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按学校采购流程进行设备仪器的购置。
2.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统一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执行,特殊情况需要自购的应事先说明理由并征得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的同意。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物资供应工作中应做到优质、优价和优良服务。
3.仪器设备购入后应立即组织验收,核对规格、型号,清点数量,检查附件、配件、资料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完好,技术验收以使用单位为主进行,由实验中心资产管理人员负责验收、编号。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由采购人员负责向供货厂商交涉解决。
三、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1.各单位领用的仪器设备,需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仪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作好使用记录。
2.未经同意,仪器设备一律不得随意拆改、调换、私用或外借。
3.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切实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震等防护措施。
4.对每台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资产管理中心按一物一卡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设备卡”,交领用人,做到资产管理实名制,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
5.使用或保管人员如变更或离校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四、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1.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校验,提高其完好率。
2.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可由各单位自行安排或由实验中心联系安排校内或校外有关单位进行修理。
五、仪器设备的借用与调剂
1.院内各部门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借用部门对所借仪器应爱护使用,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对学院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实验中心有权收回并调剂给需要的岗位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造成浪费。院内调剂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六、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
1.对学院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处理,以避免积压,尽量发挥其作用。
2.对学院内部各部门之间调拨仪器设备,须经学院领导审批,数量或金额较大的须经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后由实验中心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办理有关调拨和销帐手续。
七、仪器设备的报废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a)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技术性能下降者;
b)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者;
c)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改变等种种原因而完全失去使用价值者;
d)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者。
2.仪器设备如需报废,由申请人上报资产管理处并根据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资产管理办法第27条办法执行。
八、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具体执行请参见《实验教学中心物资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中的物资指:仪器、设备、器材、低值易耗品、工具等。
2、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用何种经费购入,都要按学校制度纳入管理,统一建卡建账。
3、我院所有实验室,均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1、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物资的安全,有效使用物资,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实验教学活动的物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2、全院师生员工要自觉的爱护国家财产,要加强实验室物资的管理和检查,要建立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不断改善物资管理条件,切实防止物资的损坏和丢失。
3、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器材、低耗品、工具等损坏丢失的,应赔偿。管理部门在处理赔偿时,要根据具体情节、物资性质、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和免于赔偿。
4、对物资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要及时处理,并要整理简要书面记录,由资产管理部门保存。对重大责任事故,要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三、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1、有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设备器材等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失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7 )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2、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3、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轻的,可免于检讨。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因漫不报、推委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任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处分。
5、设备器材损失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200 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等,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2)对单价200 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计价: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价值;局部损坏可以复修的,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3)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6、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四、处理办法
1、我院所有实验室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及时向院领导和资产管理员报告,同时主动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2、损坏精密、贵重、大型、稀缺设备器材和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部门和资产处配合审查处理。
3、对零星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工具等的损坏丢失,由各物资使用部门负责说明情况,汇总登记,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员处理。
4、赔偿处理权限:固定资产的赔偿处理要上报学校资产处,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处理;低值耐用品的赔偿处理由信工学院领导审批后,交资产管理员办理。
5、确定赔偿方式或金额以及偿还日期后,通知本人将赔偿的实物交给资产处(固定资产)或资产管理员(低值耐用品),赔偿的现金由赔偿人交学校财务处或由财务处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一、使用人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预先向仪器设备管理员申请,得到许可后按照预定的时间使用仪器设备。使用人要填写每次的使用记录,填写表中所列内容必须认真、准确、完整、如实、及时。
二、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禁止私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未经管理员许可不得改变仪器设备的使用地点,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不得隐瞒,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三、使用人因违反有关规定或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而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性能降低时,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及行政处罚。
四、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是学院的重要档案,以学年为记录统计周期,即上年度的9月1日至本年度的8月31日,每学年的使用记录要进行汇总,并装订成册保存,以备检查、考核、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