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公寓的管理,规范服务,把学生公寓建成安全、文明、卫生、舒适的学生之家,为住宿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把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作为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
第二条 学生工作部门与后勤服务实体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由后勤服务实体负责,安全消防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门统筹安排各系(部)政治辅导员进住学生公寓、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法律法规和集体主义教育,要把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学生的评优、升本、推荐就业等工作结合起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原则上学生工作部门及每个系(部)至少各派一人入住学生公寓。
第四条 公寓管理中心要按学校统一要求和学生公寓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公寓管理制度,所有学生都要严格遵守。所有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都要与公寓管理中心签订《入住公寓协议书》,协议双方都必须按规定办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保证公寓内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第五条 在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公寓管理民主委员会,参与公寓的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 凡是不在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初,持经家长签字同意的申请书,与学生工作部门签订《不住校协议》,协议双方严格按照协议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后,一般不再办理不住校手续。
第七条 公寓管理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实行经理负责制,组织全体员工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开展“三服务”、“三育人”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思想政治觉悟。
2、负责制定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宣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各项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4、负责公寓内的日常管理、水电管理、绿化及清洁卫生等。
5、协助学校保卫部门落实公寓内治安消防工作,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6、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负责搞好学生公寓的物资采购、供应,做好保管、分发工作。
7、负责与学生签订《入住公寓协议书》,办理学生的入住公寓和离退公寓手续。
8、负责组织学生寝室的清洁卫生检查工作,开展寝室、楼层、宿舍楼之间的卫生评比工作,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9、加强学生公寓的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的优良道德品质和集体主义观念,把学生公寓建设成温馨的学生之家。
10、协助学生工作部门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为政治辅导员进住学生公寓提供必要的条件,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11、及时了解和发现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凡住宿学生公寓的学生必须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遵守公寓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生管理部门在学生公寓内的职责
1、建立健全学生公寓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全面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2、安排各系(部)政治辅导员进住学生公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和集体主义教育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3、在公寓内建立学生会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指导这些学生组织开展工作。
4、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
5、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开展检查工作,督促学生规范行为。
6、协助公寓管理中心开展活动,创建文明寝室、文明宿舍楼,营造良好的人才培养氛围。
7、进行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和纪律处理。
8、审查不住校学生的申请,负责与不住校的学生签订协议,规范对不住校学生的管理。
9、协调处理公寓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10、受理学生申诉。与资产管理部门一道监督学校资产运行情况。
第十条 学校按协议向公寓管理中心支付运行及管理费,保证学生公寓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保卫工作
1、学生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每幢学生宿舍都要配备专职门卫。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政策法规,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禁止在公寓内摆摊设点。
3、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油炉、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确保安全。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4、学校保卫处对公寓安全,消防实施监督和检查,并对违纪学生和违纪后勤服务实体员工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二条对在公寓内违纪的处分。
1、对在公寓内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由承担学生公寓管理的公寓管理中心进行初步调查,报学生处进一步核实后,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2、对在公寓内违反规定的员工,根据管理权限由学校和后勤服务管理中心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分别处分。
第十三条 奖惩措施
l、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作为学生评优的依据之一,在公寓内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不能参加评优。
2、对积极配合辅导员和后勤员工的管理,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门和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分别给予奖励。
3、学校对学生工作部门和后勤服务管理中心按考核情况给子奖励。
第十四条 假期因特殊原因留宿的学生应服从公寓管理中心的统一安排;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离校。对未按期离校的毕业生,后勤部门可以收取相关费用或强制其离开。
第十五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