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100分,包括思想政治与基本素养、学业成绩与创新实践、文体劳动与身心素养三个板块,满分各100分,分别以20%、70%、10%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测评结果体现我校大学生综合素质,作为学生各类评奖评优、就业推荐、组织发展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思想政治与基本素养
第四条思想政治与基本素养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社会责任感等,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服务社会、奉献社会,提升个人综合素质。思想政治与基本素养成绩由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满分为80分,附加分最高计20分。原则上思想政治与基本素养测评分数在95分以上的学生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折合后思想政治与基本素养最高得分为20分。
思想政治与基本素养=(基本分+附加分最高20分)×20%
(一)思想政治与基本素养测评基本分
1.基本分考核办法
思想政治与基本素养基本分测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理想信念、爱国精神、遵纪守法4项,每项20分,满分80分。基本分测评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采取学生个人自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2.基本分测评内容
思想政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理想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爱国精神: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遵纪守法:自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基本分减分项目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无故旷课或上课迟到、早退者;有违背诚信原则及失信行为者;二级学院认定的其他减分适用条件。
(二)思想政治与基本素养测评附加分
1.荣誉加分:受国家、省级、市级或校级表彰、表扬的先进集体及个人;二级学院认定的其他加分适用条件。
2.学生干部加分:经归口单位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的,可加2分;定为良好的,可加1分;定为称职的,可加0.5分;学生担任校级和学院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学生干部加分基础上再加1分。校报记者、广播站播音员、校新媒体中心编辑参照校级学生干部加分。
第三章 学业成绩与创新实践
第五条学业成绩与创新实践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的精神品质,评价学生在课程学习和创新实践方面的表现。分值由学业成绩得分和创新实践得分构成,此项满分为100分。其中创新实践得分最高计30分。折合后学业成绩与创新实践最高得分为70分。
学业成绩与创新实践=(学业成绩+创新实践最高30分)×70%
(一)学业成绩得分
学业成绩得分为学生上一学期课程成绩平均分,课程成绩平均分不计算通识选修课成绩。
(二)创新实践得分
创新实践得分主要体现学生在科研成果、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以及获取能力资格证书等方面情况,最高计30分。
第四章 文体劳动与身心素养
第六条文体劳动与身心素养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人文素养、体育锻炼、热爱劳动和心理健康等方面情况。引导学生用积极的心态投入学习、工作和生活。文体劳动与身心素养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包括基本分80分和附加分最高计20分。折合后文体劳动与身心素养最高分得分为10分。
文体劳动与身心素养=(基本分+附加分最高计20分)×10%
(一)文体劳动与身心素养基本分测评
学生应积极参与文化活动,具备较高的审美和人文素养;积极参与各项体育活动和竞赛,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积极参与公益劳动,具备热爱劳动、崇尚劳动的优秀品格;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具有较好的社会适应能力。二级学院根据综合素质测评细则,经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评议,结合学生实际表现情况,综合得出文体劳动与身心素养基本分。
(二)文体劳动与身心素养测评附加分加分项
在各类文化、体育、劳动和心理等竞赛、活动中获奖的;以主要工作人员身份积极参加各类文化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由二级学院认定的加分适用条件。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二级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各二级学院的实施细则不得与学校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相冲突。
第八条各班级成立5至9人的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小组成员应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和资助委员,其余成员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1次,每学期初完成测评。
第十条各班级要据实做好学生日常表现记录,并把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作为加强学风建设与指导学生的有力抓手。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
(一)个人自评:学生就上一学期本人综合表现进行自评,并提供加分项的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分: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本办法及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进行评议评分,班级将评分结果报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三)学院审核: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各班测评成绩,并将审核后的测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复核:学生工作部(处)对各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存档。
第十二条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学生可向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二级学院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并告知投诉人。经二级学院复核认定测评程序或测评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荣誉认定、竞赛获奖认定及科技创新成果认定以学校归口部门的指导意见为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奖项的,以该项目最高等级获奖做一次性加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川旅院〔2013〕169号)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