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文旅融合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科研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档案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的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档案分类
中心科研档案分为以下几类:
(一)科研人员档案:个人简历、聘任合同书、驻“中心”研究证明、学术交流证明等。
(二)科研项目档案:科研项目申报书、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立项协议书、科研项目进展报告、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三)科研成果档案:成果正本、项目鉴定和评估报告、项目奖励证书、科研统计年报、科研管理年报等。
(四)学术会议档案: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会议综述等。
(五)科研经费档案:经费来源和使用计划、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
(六)工作计划与报告档案:工作计划、各类工作报告。
第四条 档案收集
(一)进入中心工作的专兼职科研人员需提交个人简历、聘任合同书、驻“中心”研究证明、学术交流证明等给中心办公室。
(二)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科研课题组收集项目申报起,至项目结题止的各类相关文件。
(三)中心专兼职科研人员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著作、专利、获奖等,需及时提交正式证明材料给中心办公室。
(四)中心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学术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会议综述等材料。
(五)中心办公室负责建立经费收支账册,收集发票等原始凭证,填制相关财务单据。
(六)中心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中心各类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并分类整理。
第五条 档案保管
(一)中心设立档案室,负责中心科研档案的保管工作。
(二)档案室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三)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进行分类、编号、装订,并建立档案目录。
(四)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六条 档案使用
(一)中心科研人员需查阅档案材料,应向档案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
(二)档案室应在查阅前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档案使用培训。
(三)档案室应对档案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四)档案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七条 档案销毁
(一)中心科研档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二)档案销毁应由档案室负责,并在销毁前进行登记。
第八条 档案监督
(一)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
(二)档案室应定期向中心主任汇报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中心主任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