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课“一师一课”教改纪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奠基人——邓小平

发布时间:2020-05-2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川旅新闻网讯(通讯员 任渝婉)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近日,朱红萱老师在讲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节时,带领同学们学习了邓小平法治思想,使同学们了解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深刻认识了用法治引领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大意义,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奠定了坚实基础。

引言

他,是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

他,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公认的享有崇高威望的卓越领导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久经考验的共产主义战士,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者。

他,就是我们敬爱的邓小平爷爷——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创立者。他以深厚的政治智慧和罕见的政治魄力,推动中国改革号巨轮扬帆远航,他卓越的政治思想理论更给当代中国留下了无比宝贵的精神财富。

法治——邓小平思想的重要内容

法治,是邓小平思想的重要内容,更是中国全面改革的内在动力。回归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是对当代中国法治历程的一次总结。从“法制”到“法治”,从制度建设到思想建设,邓小平的法治思想奠定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基础,更铸造了当代中国的精神高度,它使一个古老而年轻的国家彻底摒弃了传统的治理手段,

进入到了法治文明的新时代。

1978年12月13日,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在旗帜鲜明地提出解决中国发展中一系列重大问题思路的同时,专门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作为一个重大问题进行了阐述。邓小平的讲话包含了如下思想:第一,分析了人治的各种表现,提出了以法治保障民主,防止因领导人和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民主制度的现象出现。第二,加快立法步伐,改变以领导人说的话为“法”的状况,重视法律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努力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第三,针对过去不重视立法、缺乏立法经验的状况,提出了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强调搞好党规、党法对实现国法的重要性。第四,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第五,强调要加强司法机关建设,严格执法和司法。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的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从实际出发,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对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进行改革,把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纳入民主化、法治化的轨道,从制度上防范人治的出现。这篇讲话,可以说是指导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从制度上保证法治实现的纲领性文件。

邓小平在论述其法治思想时,都是同民主结合在一起来阐述的,因而人们习惯于他的法治思想概括为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这一内涵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他讲民主,是有法治的民主,不是无法无天的无政府主义的大民主;讲法治,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在邓小平看来,民主和法治是密不可分的。邓小平科学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经验教训,正确地揭示了民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他在强调民主的同时,也强调法治的作用,主张由人治向法治过渡,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严格依法办事,把法律视为人们行为的圭臬。这在邓小平法治思想中也有充分体现。为了给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稳定社会环境,必须对多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现象进行斗争。在此过程中,邓小平强调要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以法律手段维护安定团结。为此,他强调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例如,他强调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要按照宪法、法律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他主张反腐败要靠法律,认为搞法律靠得住些。正是邓小平的这些主张,使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推进了各种具体部门法的制定,使社会生活逐步走向法治化轨道。邓小平还完整地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这一建立和谐有序的法治秩序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这些方针和原则,都是建立法治社会的最基本要求。

邓小平法治语录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其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讲话时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

——1979年6月28日,在会见以竹入义胜委员长为团长的日本公明党第八次访华团时,邓小平强调:“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时提出:“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


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

——1982年4月,中央政治局讨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会议上,邓小平站在政治高度指出,对大量干部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态势要有足够估计,“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他强调,要在思想上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

  解决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现象,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

——1985年10月,邓小平会见以格隆瓦尔德为首的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格隆瓦尔德问:现在经济改革,你们教育人民要致富,出现了少数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你们准备采取什么办法来解决?邓小平说: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

  越是高级干部,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

——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讲话时强调:“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

——1989年5月31日,邓小平与中央两位领导谈话,提出:“腐败的事情,一抓就能抓到重要的案件,就是我们往往下不了手。这样会丧失人心,使人们以为我们在包庇腐败。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

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

  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巡谈话中强调:“开放以后,一些腐朽的东西也跟着进来了,中国的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丑恶的现象,如吸毒、嫖娼、经济犯罪等。要注意很好地抓,坚决取缔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发展。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

  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

——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指出:“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这些论述是邓小平法治思想中最精彩的内容,也是法治作为邓小平法治思想重要内容的经典性表述的最有力说明。正是他的这些重要思想和经典性论述,推动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进程,也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结语

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邓小平法治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规律和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规律,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师生课堂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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