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学术会议举办条例
为保证旨在推进学术交流、扩大中心影响的学术会议正常、有序的举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在经费许可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举办1次国内或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国内学术会议与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交替举办。
第二条 学术会议所讨论的专题,应以本中心一定阶段内研究的主要课题为基础,并在学术上显现出相当的前瞻性,同时也应考虑到可能参加的有关学者的兴趣与条件。
第三条 本中心人员均有权提议举办有确定专题的学术会议。经中心主任同意的学术会议提案,应交专家委员会充分讨论。经专家委员会讨论并表决同意举办的学术会议,方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
第四条:中心召开的学术会议,由中心主任指定本中心专人负责筹备。有关筹备人员应在既保证会议质量、又尽可能节约经费的原则下,合理设计会议的具体程序,周到的安排参加会议人员的接待,保证学术会议按时、顺利的召开,并做好学术会议的资料档案工作。
第五条:学术会议结束后,中心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会议效果与影响作出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