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四川出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让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有规可依”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      时间:2023/03/27 17:41:01

目的

●《办法》对租赁资金的来源、租赁方式的选择、租赁车辆的数量以及租赁的时长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填补了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的政策空白,让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有规可依”,从而达到防治“车轮上的腐败”的目的

方式

●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主要包括临时租赁、分时租赁、购买服务等三种方式

●临时租赁主要用于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理以及重要调研等临时性工作任务,通常按天进行计费

●分时租赁按照“一事一租、一租一还、一还一结”模式进行管理使用,主要用于短途且等待时间较短的公务出行,通常按小时、里程进行计费

●购买服务主要用于使用频率高、里程行驶需求多的任务,通常按年进行计费

监督

●《办法》从定位技术、租赁时长、车辆编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制度建设强化用车监督,防止超标使用、超编使用以及违规使用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近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印发《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公务用车需求矛盾。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单位出现了引入社会化保障政策依据不充分、租赁车辆不规范、保障方式单一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办法》提出了相关的管理举措,切实提高公务出行保障效能。据悉,《办法》的印发标志着四川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管理进入“有规可依”的时代。

《办法》规范了哪些问题?3月22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该文件的特色亮点、重要条款等进行了解读。

规范租车方式

防治“车轮上的腐败”

记者注意到,《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是指各单位与采购的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服务供应商签订租赁合同,车辆交付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时驾驶和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租赁费用的车辆保障服务。

“简单地说,《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行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办法》出台前,我省各地都是自主探索相关的租赁方式方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导致资金渠道五花八门、租赁方式随意性较大、租车费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难免会产生违纪违法问题。”

本次印发的《办法》明确,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主要包括临时租赁、分时租赁、购买服务等三种方式。临时租赁主要用于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理以及重要调研等临时性工作任务,通常按天进行计费;分时租赁按照“一事一租、一租一还、一还一结”模式进行管理使用,主要用于短途且等待时间较短的公务出行,通常按小时、里程进行计费;购买服务主要用于使用频率高、里程行驶需求多的任务,通常按年进行计费。

“《办法》对租赁资金的来源、租赁方式的选择、租赁车辆的数量以及租赁的时长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填补了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的政策空白,让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有规可依’,从而达到防治‘车轮上的腐败’的目的。”该负责人指出,从以前各地自主探索到现在全省统一实施,意味着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办法》里还贯穿着“节俭办一切事业”的主线。《办法》的第五条提到,各单位应当加强已配备公务用车的统筹调度管理,充分发挥公务用车使用效益。到常驻地范围外执行公务提倡首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和配备的公务用车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选择社会化保障方式。

“这就要求各个单位只有在现有公务用车无法满足需要时,才可以选择社会化保障方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处负责人介绍,当初把这一条写入《办法》,就是要求各地既要实事求是,又要量入为出,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从紧选择社会化保障车辆数量。

强化用车监督

防治超标违规使用

卫星定位、统一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在强化用车监督方面,《办法》从定位技术、租赁时长、车辆编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制度建设强化用车监督,防止超标使用、超编使用以及违规使用。

在内部监督方面,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处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分时租赁方式时,各个单位可以利用供应商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移动互联网、卫星定位等技术定位车辆,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下一步,我们准备将供应商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和我们现有的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打通,充分发挥平台的监督和管理功能。”

在制度建设方面,《办法》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管理制度,严格社会化保障车辆使用方式、时间、事由、地点、里程、费用等台账信息登记和公开公示;将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服务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这相当于从制度上建立了一个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进一步增强公车管理的透明度。”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提到不管是临时租赁还是分时租赁都有相关的时间限制;不得把社会化保障车辆当作个人固定工作用车;不能违规长期租赁车辆;不能将车辆转租、转借;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其他购买服务车辆应实行标识化管理……

《办法》还专门列举了6种违规使用社会化保障车辆的形式,明确了问责追究的责任主体、具体情形,以保证制度执行落地落实。(记者:张庭铭)

上一条: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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