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本科教学工作
合格评估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下称评建工作)目标圆满实现,以评促建、以督逼建,以有力有效的督查推进把评估工作做好,推动学校转型发展、加快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问责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各项工作中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
第三条 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讲明在前、及时应用;集体决定、分清责任。注重将工作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不正确履职区别对待,鼓励和支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锐意进取的行为表现,保护广大教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四条学校评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教学评估的全面工作,是问责决定主体,追究评建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职、渎职,对需要问责的具体情况进行界定,向学校党委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建议。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评估建设办公室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相关问责工作。如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评估建设办公室出现应当问责的情况,由学校党委指定部门进行问责。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问责,是指领导干部、教职员工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推卸责任。
第六条 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落实学校评建工作重大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对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所提问题整改落实不及时、不达标,给评建工作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
(二)评建工作中完成工作质量不高、未按要求完成指标体系工作内容,给评建工作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涉及评估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汇报,擅作主张,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配合支持牵头部门工作、推诿扯皮,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问题。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根据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以及具体情况,问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严重失职失责,给评建工作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免职等措施。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对学校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学校党委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启动。
对因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的人员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评建工作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一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由学校党委作出。对学校中层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问责的,需报经学校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采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问责的,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教师工作部通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当将领导干部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党委组织部、教师工作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分别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教职员工的人事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人员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学校纪委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协调相关部门抓好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党纪、政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教师工作部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学校党委。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二)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学校党委和评建工作领导小组三令五申的重大部署和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党组织、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人员,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三章 问责程序及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问责按照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建议、问责决定、问责执行的程序进行。
(一)问责启动
上级组织、学校领导的批示,评建专家组、学校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教职工或其他人员、社会组织提出的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信息等,均可作为问责受理事项。问责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受理,经学校评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程序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应在1个月内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二)问责调查
问责调查由学校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调查组,根据问责事项,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及时开展。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听取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三)问责建议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1.被调查人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可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2.被调查人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调查组提请学校党委对其实施问责,并提出问责方式的建议。
(四)问责决定
学校党委研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与问责建议,并作出决定。实施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
(五)问责执行
采取通报问责方式的,由学校党委根据决定内容、范围进行通报。
采取诫勉问责方式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或党委组织部指派专人对被问责人进行谈话诫勉做好谈话记录或书面诫勉问责。
采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由党委组织部、教师工作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
采取通报及以上问责方式的,问责决定作出后,由学校相关部门指派专人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与被问责人员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或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学校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教师工作部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学校纪委报告问责执行情况,并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学校纪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纪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报学校党委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人员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问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被问责人员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二十四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处理的人员或事项有利益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问责调查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问责事项时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检举人涉嫌违反事实诬告他人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问责决定可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学校纪委将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