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会计法》和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对工会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
第二条 工会各部门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门而影响用款的,申办部门自负其责。
1、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必须提前3天通知工会财务。
2、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必须提前2天通知工会财务。
第三条 现金管理
1、现金使用范围
(1)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2)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慰问费。
(3)按有关规定、表彰决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接待费、办公费等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2、现金的收付、存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3、现金收入应开具发票或收据,并当日入账,当时送存银行,严禁贪污、挪用公款,不得编造用途或用转账凭证套用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4、设置“现金日记账”,及时、全面、连续、逐笔记录现金收入的来源和现金支出的用途,随时掌握现金的动态,防止收支不清和发生差错。
5、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支凭证,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
6、现金应专柜存放,由出纳人员单独保管,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不得超出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不得“坐支”现金或“白条”抵库,会计人员对现金的库存情况有权随时检查。
7、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单位之间不得互借现金、不得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四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1、凡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应通过银行时行转账结算。
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支付结算符合《支付结算办法》,不得有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行为。
(1)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内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
(2)不得擅自多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擅自改变银行结算账户用途;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及时撤销应当撤销的银行结算账户等。
3、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合理组织货币资金的收支,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
4、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和收付款记账凭证,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5、月终,“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应该相等,如有差错,必须逐笔核对,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调节后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必须一致。严禁出现两个月以上的未达账项。
6、支票领用后,应于当月内报账。如确因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最迟于下月报账。
7、不得将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交出纳员一人保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