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上级工会关于对工会财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工会活动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会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工会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更好地担负起自身的各项基本职责。
第二条 院工会财务管理工作在本部门主管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确保工会经费运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工会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工会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保证工会事业活动经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设立合格的工会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法人负责制,工会法人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集体决定;固定资产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工会需设置独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财会工作,会计、出纳、稽核岗位不能由同一人担任,认真履行工会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 工会预算管理
第七条 工会预算是根据工会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工会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勤俭节约的原则。年度预算按前三年实际支出平均数为依据,根据本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调节本年度预算。每年一月由财务交工会法人审阅,工会法人审核后再提交工会经审会讨论后共同审定。
第九条 当年如无重大开支,工会财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章 工会收入管理
第十条 工会会费收入,是核算工会会员每月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员费。会费收入全部留用本院各分工会(院工会总账设科目进行管理),各分工会用以开展各项工会活动。
第十一条 拨缴经费收入,是核算学院行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按学院每月工资总额的2%拨付给工会,其中57%基层工会留用(税务代征收取手续费3%),40%上解省教科文卫工会。
第十二条 上级补助收入核算,主要是省教育工会拨款补助。如专项补助、送温暖补助等。
第十三条 行政补助收入核算,是学院行政为帮助工会开展活动而给予工会的补助款。
第十四条 其他收入管理核算,是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如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各种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标准、范围,并使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五章 工会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活动支出,用于开展会员、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如: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1、职工教育费。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以及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各种知识培训发生的费用。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等各类活动发生的费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费;文体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夜餐费;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等集体活动等发生的费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作组织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管理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外,用于对个别会员发放特殊困难补助以及对生病职工的慰问;支付上级工会拨付的劳模补助等。
第十六条 维权支出,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开展职工劳动保护、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参与立法及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第十七条 业务支出,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的费用;工会组织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观摩会、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工会工作研讨会、总结会、座谈会等各种会议费用;工会组织到国外考察学习的费用以及接待外国友人来工会参观学习的费用;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考核表彰、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项经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行政支出,用于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商品和服务等费用。
第十九条 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程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设备购置以及大型修缮等。根据《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因此,只有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不足的情况下,并且基层工会又有结余,工会经费才能开支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条 事业支出,用于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支出 ,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如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以及工会工作目标考核奖等费用、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个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慰问费用。
第六章 财务稽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我院工会财务设立会计、出纳两个岗位。
1、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经工会法人审批和相关人员验证后,予以报销,并分别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
2、会计人员对原始报销凭证上的业务摘要、金额、张数、日期等内容审核无误后,填制记帐凭证并盖章,上述内容若有差错,退回出纳人员重新填制。
3、会计人员根据试算平衡后的会计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帐,期末总帐、明细帐要核对相符,同时与出纳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也应核对相符。
4、会计人员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薄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对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单位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报表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实地盘点库存现金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盘点结果应与库存日记帐相符,并填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每月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帐单核对。如余额不符,必须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如余额调节后仍不相符,应进一步查明原因,确定有无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会计、出纳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薄的登记及稽核工作。工会法人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院工会财经审查委员会的定期审查,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工会经费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工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院行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级财务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工会主管和财务领导的离任审计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工会。
第三十条 院工会原文件与本制度有矛盾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