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单位有关现金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规范和加强公务支出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库〔2007〕2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省级预算单位办理财政资金现金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库〔2015〕40号),参照《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我校关于现金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省级预算单位办理财政资金现金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库〔2015〕40号)文件,规定在蓉省级预算单位当年现金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5%。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须严格执行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详见附件)。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鼓励使用公务卡和对公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出差及其他备用金借现业务。
第三条 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对公转账的经济业务,需填写《大额现金支付审核备案表》(可在OA办公系统下载)。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财务处提前预约现金,财务处向开户银行申请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四条 校内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现金支付原则在规定使用范围内使用现金,按要求控制公用经费现金支出在5%以内。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现金支出比例进行严格控制,加强对现金支付的审核。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的,不得办理现金支付业务。
第五条 支付现金可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六条 财务处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财务处负责人签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第七条 财务处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各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现金暂行管理办法》(川旅院〔2015〕16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
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目录 |
备注 |
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支出。 |
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支出。 |
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专用燃料费 |
指单位用作业务工作设备的车、船设施的油料支出。 |
16 |
委托业务费 |
指单位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
17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支出。 |
18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