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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 作者: 时间:2023/04/14 10:38:15

省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川教函〔2023〕111号)已经省委教育工委2023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23年4月14日

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投资效益,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省属高等学校是指由国家批准独立设置且纳入教育厅部门预算管理的全日制公办高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属高等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教育厅归口管理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指导省属高等学校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初审并监督项目实施。

第六条 省属高等学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省属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规程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

第七条 省属高等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办学规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确需调整办学规模的,应按程序报批并根据批准的办学规模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省属高等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适宜、集约节约、绿色环保、和谐优美、实事求是的基本方针,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划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后,应在校内公开发布,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省属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一般按五年一周期),编制本周期校园建设项目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履行校内决策程序后,向教育厅申报。经教育厅批复同意后,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或核准。教育厅批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具体内容与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结果有差异的,以投资主管部门为准。建设项目经教育厅批复后,因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办学类别、自然环境及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需调整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省属高等学校向教育厅申报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文件;

(三)项目论证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社会效益进行分析;

(四)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根据资金来源不同,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管理或者核准制管理。项目立项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前置手续。

(一)审批制管理。以直接投资方式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实行审批制管理的项目在取得教育厅初审意见后,由学校报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

(二)核准制管理。使用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取得教育厅初审意见后,由学校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在5000万以下的实行核准制管理建设项目,在取得教育厅初审意见后,由学校报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省属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概算管理相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省属高等学校采取校地合作、校企合作BTO(建设—转让—经营)、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方式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无论立项申报主体是否为学校,如该项目将增加学校债务或隐形债务等财务风险,省属高等学校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向教育厅申报,经教育厅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学校校(院)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院)长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应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单位内部基本建设人员队伍建设,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聘任工程类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加强基本建设人员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重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

第十七条 省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省属高等学校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督促代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省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施工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条 省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制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和进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 省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省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管理体系。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严格落实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和签证管理制度。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属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责任管理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建设项目资金应纳入省级部门综合预算管理,财政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财务决算管理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先审核后批复”的原则。省属高等学校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工作后,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教育厅审核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 省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省属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等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管,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省属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属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程序,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制度执行等关键环节的审计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属高等学校建设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深入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教育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省属高等学校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纳入学校建设项目申报、预算拨款等考核。

第三十三条 省属高等学校发生建设项目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违反本办法应报批未报批实施项目的,将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由学校追究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学校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内部采购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学校根据其主管部门要求,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川教〔2020〕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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