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2022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03/11 15:49:12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预决算公开的最新要求,我厅对《四川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2022年修订)


附件

四川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2022年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 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我省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四川省委 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 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36号)等政策 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 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经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以及经 各部门批复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单位预 决算)。

第三条  我省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 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 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我省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及时规范、完整细 化、真实准确。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公众关切,重视公开实效, 方便社会监督。

二、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 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 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 决算;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 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 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六条  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 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 门(单位)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单位)预 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本单位预决算公开 情况。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树立依法公 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 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

、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八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 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 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 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条  单位预决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各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同一部门所属同一级次的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原则上应当随同 部门(单位)预决算一并公开,本级汇总的“三公”经费预决算 原则上应当与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本地区年度预决算报告, 并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 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预决算有关报表以及政府债务 有关情况表。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11类报表,包括: ①本地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本地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③本地区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表。④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表。⑤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 表。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科目支出表。⑧本级一般公共 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基本支出表。⑨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表。 ⑩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情况表。⑪ 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表。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7类报表,包括: ①本地区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本地区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 地区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表。④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⑤本级 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⑥本级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表。⑦政府性基 金转移支付表。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类报表,包 括:①本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本地区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支出表。③本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平衡表。④本级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⑤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⑥本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平衡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类报表,包 括:①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表。③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表。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 入表。⑤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⑥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 衡表。

第十七条  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一并公开政府债务限 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随同预算、决算、预算 执行情况公开的政府债务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7类报表,包括: ①本地区及本级政府、下级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余 额情况表(需包含限额和余额汇总情况)。②本地区、本级政府 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情况表。③本地区一般债务 和专项债务的债务年限情况表。④本级政府年度新增一般债务和 专项债务情况表。⑤本级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及专项收入情 况表。⑥本级政府债券项目安排情况表。⑦本级政府债券项目实 施情况表。

随同预算调整公开的政府债务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类报 表,包括:①上级政府下达本地区的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 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情况表。②本级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 债务规模和结构情况表。③本级政府新增债务项目安排情况表。

第十八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表应当公开到收入分类款级科目, 本级支出表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本级 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表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一般转移 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 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预算调整、预算执 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按规定予以公开,收入表公开到收入分类款 级科目,支出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 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 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及绩效 执行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没有数据 的表格也应当公开,并对空表进行说明。

、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 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 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 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单位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 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及报表,具体参照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和 报表格式,并与部门预决算公开的相关内容做好衔接。涉及国家 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类报表, 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 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8类报表,包括:①财政 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 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⑤一般公共 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⑦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⑧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支出表。

第二十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 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公开预决算(含本级预决算和所属单位 在内的汇总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 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三公” 经费增减变动原因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总金额 和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部门决算中还应当说明授予中 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 以及预决算公开目录,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各地区应当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逐步 公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各部门在公开预决算时,应当在部门预决算编制说明中对本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说明,同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 范式将部门预算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同步公开,将绩效评价结果 随同部门决算同步公开,并逐步加大公开力度。

各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准确,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 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 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 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 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公开内容审核, 将公开内容报部门(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对公开的本部门(单 位)预决算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公开部门(单位)预决算时, 没有数据的表格也应当公开,并对空表进行说明。

六、“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二十八条  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的部 门(单位)应当汇总公开本部门(含所属单位)、本单位的“三公”经费预决算财政拨款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原因进 行说明,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 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 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 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各部门(单位)公开的“三公”经费决算还应当细化说明因 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 务接待的批次及人数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 预决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和“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 况进行说明。

七、预决算公开方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建有门户网 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 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 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 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预决算。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充 分考虑基层群众获悉知晓的便利程度,积极通过服务大厅、社区 (村组)公示栏、便民手册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多 渠道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 门户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 部门预决算、单位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并将公开 网址及时报送财政厅,由财政厅统一公开查询网址。各级政府、 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监控,确保网址链接稳定有 效。对在统一平台公开的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单位预决算, 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 督。

第三十二条  部门(单位)撤销或合并且原门户网站失效的, 按照下列原则公开以前年度预决算:

(一) 部门(单位)撤销且业务划规一个部门(单位)的, 由划规后的部门(单位)在门户网站公开;

(二) 部门(单位)撤销且业务分别划规多个部门(单位) 的,由其中一个部门(单位)在门户网站公开;

(三) 多个部门(单位)合并为一个新部门(单位)的,由 新的部门(单位)在门户网站公开。

八、涉密事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在依法公开政 府预决算、部门(单位)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 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 列原则处理:

(一) 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 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 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 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 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九、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 作的指导,及时制定预决算公开规范,明确政府预决算、部门(单 位)预决算公开时间、内容、程序,选择部分工作基础好的下级 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制作公开模版,提供下级财政部门、本级各 部门(单位)参照,提高本地区政府预决算、部门(单位)预决 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财 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真实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 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 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将 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 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对预决算公开检查结果进 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财政系统内或政府部门间通报。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 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八条  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依法向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提出处理建议。

十、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可结 合实际情况完善实施细则。

财政厅将根据中央和省关于预决算公开的最新要求,动态调 整完善本规程。同时,将另行印制公开参考样表,统一政府预决 算和部门预决算报表公开格式。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中发现问 题,应当及时向财政厅报告。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228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Baidu
sogou